规章制度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员工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助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员工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员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和基本申请条件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预科在校员工。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6.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公益活动;

7. 根据员工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理论素质、创新创业精神与实践能力、文化素质、劳动能力和身心素质以及遵纪守法等具体指标对员工进行全面素质考核,成绩良好。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员工的生活费用为目的,我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一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学校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指标,统筹规划,向各学院/书院下拨推荐指标。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农村低保家庭员工、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员工、孤残员工、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员工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原则上应当按照最高档次给予相应资助。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

每年九月份,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书院。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申请和评选程序

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主要用于员工解决因为家庭经济困难造成的生活和部分学习费用。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程序如下:

1. 员工本人提出申请:

员工个人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书院提出申请(可每年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2. 班级评议: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在各班级辅导员的指导下,员工资助评议小组要以对全班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对每个申请国家助学金员工深入调查摸底,进行全面、客观评议,做到公平、公正。

3. 学院/书院审核:

各学院/书院员工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评议结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结果公平、公正和工作顺利进行。

4. 学院/书院公示:

国家助学金评定实行公示制,学院/书院、学校均设立国家助学金公示举报电话、举报邮箱,接受监督,听取异议,以确保此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各学院/书院将国家助学金评定结果在本班、本学院/书院公示不少于三天。

5. 学校审批:

各学院/书院将国家助学金评定结果上报学校,学校复核后将通过审批的员工名单在全校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及管理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度评选,由学校按月发放。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员工,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获国家助学金的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追回国家助学金:

1. 在申请国家助学金过程中不如实填写《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2.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不真实,弄虚作假;

3. 生活不俭朴,将国家助学金用于生活费外的其它消费支出;

4.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学院/书院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各学院/书院要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建立困难员工档案,加强动态跟踪管理,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员工生活费用开支。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西电学函(2010)3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关于印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2019年修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