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员工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老员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对本科应届毕业生中表现优异的员工进行奖励,激励引导广老员工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毕业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经本科生院信息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科生院

2021年3月26日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毕业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老员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对本科应届毕业生中表现优异的员工进行奖励,充分发挥优秀员工的示范引领作用,选树典型、激励员工成长成才,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毕业学年本科生,原则上需于毕业年度8月前完成相关毕业手续办理。

第三条本科毕业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毕业生第四学年综合测评基础上开展。

第二章  奖励等级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等级及金额

特等奖学金:每人3000元,获奖员工比例为1%;

一等奖学金:每人1500元,获奖员工比例为4%;

二等奖学金:每人1000元,获奖员工比例为10%;

三等奖学金:每人600元,获奖员工比例为15%。

第五条荣誉称号类别

校级优秀毕业生标兵、校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员工干部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参评基本条件

毕业生奖学金评选,依据员工在校期间四次综合测评成绩开展,参评员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我校毕业学年全日制计划内应届本科毕业生;

2.在校期间所有课程(必修课和限选课)正考成绩均及格;

3.参与评选时,在校期间所受纪律处分均已解除;

4.在校期间《诚信档案》中无任何不良记录;

5.具有正确的就业观,遵守有关就业政策,积极就业;

6.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七条获奖条件

在满足毕业生奖学金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需符合以下条件:

特等奖学金:毕业年度测评成绩排名前1%,且前三学年二次(含)以上获得一等及以上奖学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优秀”;

一等奖学金:毕业年度测评成绩排名前5%,且前三学年二次(含)以上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其中至少获得一次一等奖学金;

二等奖学金:毕业年度测评成绩排名前15%,且前三学年二次(含)以上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学金,其中至少获得一次二等奖学金;

三等奖学金:毕业年度测评成绩排名前30%,且前三学年二次(含)以上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第八条荣誉称号评定条件

1.校级优秀毕业生标兵:毕业生奖学金特等奖学金获得者;

2.校级优秀毕业生:毕业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获得者;

3.校级优秀员工干部:在校期间二次(含)以上获得校级优秀员工干部称号(学年综合测评中评定)。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毕业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在员工毕业学年第二学期开展。在第四学年综合测评的基础上,各学院(书院)根据奖项要求,组织员工申请。

第十条经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负责学院(书院)组织评审,并在学院(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本科生院。

第十一条本科生院复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本科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待员工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完成,根据各等级奖项要求,确定员工最终获奖等级。

第十三条在毕业生奖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员工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员工毕业离校前出现违纪、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取消其获评资格。

第十四条若特等奖学金拟获得者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良好”,未达到“优秀”,自动降为一等奖学金获得者。

第十五条毕业生奖学金一经评定,任何降档、取消资格等情况造成的名额空缺均不递补。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六条根据员工最终获奖等级,计划财务处一次性将奖学金拨付至员工本人银行卡。

第十七条凡已获得奖学金的员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收回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上一篇:关于印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四好”宿舍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印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青春楷模年度人物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闭